专利权评价报告仅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针对发明专利。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审查阶段未经过实质审查,专利权不稳定,专利权评价报告能够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更细致的检索,提供较客观的专利权稳定性评估结果。要注意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具有权威性的参考文件而不是行政决定。
《专利审查指南》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具体而言,专利权评价报告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在展会上的作用。在专利权人主动提供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展会上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能积极受理投诉,并能以此驳回涉嫌侵权人的相关抗辩。
2、在专利权许可、质押、转让与入股中的作用。在上述使用情况下,更容易与专利权人达成交易,减少交易时间。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用。同样,在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即使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一般也不中止审理,同时,对原告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也更容易接受。相反,如果在专利权人发现涉嫌侵权人之后,再去办理评价报告,这就将化去两个多月的时间进行等待。如果立案时仍未能提供的,一旦对方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一般应当中止审理; 另外,对于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由于担心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往往怠于行使。
所以,存在以上情况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